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qū)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內蒙古自治區(qū)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qū)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安全生產、森林草原、鐵路、交通、民航、礦井地下部分和軍事設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發(fā)生的以燃燒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意外情況所造成的災害事故?;馂氖鹿实燃墭藴拾凑展膊哭k公廳印發(fā)的《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公消〔2007〕234號)規(guī)定,分為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第四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事故等級標準,按照以下事故調查權限,在3日內提請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三)重大火災事故,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事故,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視情況決定成立調查組。
自火災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照本規(guī)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條 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或者根據需要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八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原則。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成員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認定。
第九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條 調查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撰寫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舉報;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三條 調查組應當及時將調查中發(fā)現的黨員、干部以及監(jiān)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線索,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工作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秘密。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六條 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確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調查報告由調查組提交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審查。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
第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 自重大和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內,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發(fā)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事發(fā)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不遵守調查紀律、擅自發(fā)布相關信息的調查組人員,以及拒不配合調查、提供失實證據的人員,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