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和自治區(qū)科技工作會精神,更好地發(fā)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主力軍作用,激發(fā)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力,特梳理匯總高校、科研院所創(chuàng)新激勵政策如下。
一、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預算編制科目,按照設備費、業(yè)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
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業(yè)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fā)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合并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二、下放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進一步擴大預算調劑權限,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要統(tǒng)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xù)。直接費用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原則上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三、擴大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自治區(qū)自然科學基金“杰青”類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的基礎上,將包干制范圍擴大到自然科學基金所有項目、人才類項目和軟科學研究項目,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經費包干制相關內部管理規(guī)定。(《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四、加快科研項目經費撥付進度。自治區(qū)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自治區(qū)財政廳與項目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快自治區(qū)本級科研經費撥付進度,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在資金下達文件印發(fā)后30日內將指標下達至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探索科研經費對下轉移支付單獨調撥、單獨清算的管理模式,實現科研經費專戶管理、封閉運行。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同時在落實好內控制度、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簡化單位科研經費內部撥付流程。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將“標識科研項目資金”的資金撥付至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五、優(yōu)化科研項目經費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yōu)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制定結余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盤活結余資金,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六、提高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包括500萬元)部分的間接費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chuàng)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七、擴大科研項目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八、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需根據科研活動需要,制定科研財務助理內部管理制度,自主選擇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yè)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tǒng)籌解決。(《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九、改進科研經費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guī)定,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fā)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自治區(qū)直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范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一、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zhí)行政策出現偏差。選擇部分創(chuàng)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chuàng)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二、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創(chuàng)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治區(qū)直屬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機制,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落實采購人對采購需求和采購結果負責機制,簡化內部審批流程,充分利用“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采購網”指定媒體和專業(yè)網站優(yōu)勢,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采購信息公開發(fā)布渠道;利用已建成的電子賣場平臺優(yōu)勢,切實提升小額零星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的采購便利度。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三、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qū)別,對未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yè)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tǒng)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四、完善科研人員績效工資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團隊和優(yōu)秀青年人才傾斜。對全時承擔國家和自治區(qū)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等,可實行年薪制、協(xié)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方式,所需經費可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科研人員兼職或離崗創(chuàng)業(yè)收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若干政策措施》)
十五、動態(tài)調整績效工資總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結合自治區(qū)直屬高校、科研院所的發(fā)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qū)、現有績效工資水平、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動態(tài)調整其績效工資水平和績效工資總量。(《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六、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激勵政策。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內蒙古自治區(q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xié)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萍汲晒D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fā)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十七、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鼓勵高??萍既藛T面向各類市場主體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合作活動。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yè)績考核中同等對待。高校承擔單個橫向項目到賬總金額150萬元及以上或年度累計到賬總金額200萬元及以上且通過自主驗收合格的,可視同自治區(qū)級重點研發(fā)項目相應績效得分。對屬于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高校可按有關情況與規(guī)定,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合同的,鼓勵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凈收入50%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關于加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應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未約定的,獎勵總額不低于技術轉讓、許可凈收益或作價投資取得股份、出資比例的70%,其中,對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蒲腥藛T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應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建立高校領導成果轉化行為的負面清單,制定盡職免責規(guī)范和細則,消除法人單位的顧慮,激發(fā)高??萍汲晒D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擔任高校正職領導且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當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按規(guī)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獎勵,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當限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關于加強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等學??萍汲晒D化的實施意見》)
十九、落實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蒲袡C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
二十、建立創(chuàng)新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實踐、勇于創(chuàng)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對因不可抗因素未實現預期目標或失敗的自治區(qū)級重大產業(yè)技術研發(fā)項目,經專家評議確有重大探索價值且項目承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繼續(xù)支持其開展研究。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無意過失導致的偏差失誤,科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chuàng)新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