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yōu)化口岸營商環(huán)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海關總署、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等3種證(明)全面實施電子數據聯網核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關稅配額外優(yōu)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以下統(tǒng)稱配額證)實施電子數據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
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不再簽發(fā)紙質配額證,改為簽發(fā)電子配額證,并將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企業(yè)憑電子配額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海關調用配額證電子數據與報關單電子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對于仍在有效期內的紙質配額證,企業(yè)可憑紙質配額證在有效期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
三、電子配額證無使用次數限制。不限貿易方式的配額證,適用于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貿易方式進口。
四、使用配額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的,企業(yè)應準確填報配額證代碼和編號,并填報報關單商品項與配額證商品項的對應關系(填制要求詳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的進口商和進口用戶應分別與報關單的收發(fā)貨人和消費使用單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和《關稅配額外優(yōu)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最終用戶名稱應與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或收發(fā)貨人一致;以其他貿易方式進口的,最終用戶名稱應與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一致。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五條有關提前申報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的規(guī)定,對于選擇提前申報的貨物,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和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配額證應當有效。選擇兩步申報的,應按照涉證模式申報。
六、使用國別關稅配額證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有關規(guī)定的,還應當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要求填報“優(yōu)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
七、如遇相關問題可聯系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客服咨詢解決。電話:010-95198.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2022年第92號聯合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報關單填制要求.doc
海關總署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商務部
2022年12月26日